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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阿姨被冒充银行职员男子骗走2万澳元

2022年4月12日

悉尼一名46岁男子涉嫌冒充银行员工,诈骗两名老年妇女近2万澳元。据称,这名男子告诉这两名老阿姨她们的银行账户被黑,并前往她们位于悉尼的家中,骗取了现金。

来自Revesby的一名80岁老妇去年被报道遭到诈骗,而来自Strathfield的另一名74岁老妇上月被报道遭到欺诈。

新南威尔士州警方已逮捕该男子,并以两项通过欺骗手段不诚实地获取财产和两项鲁莽处理犯罪所得的罪名对他提起了指控(金额超过5,000澳元)。

那么,这名男子被指控的刑事罪名是什么?

欺诈

根据1900年《新南威尔士州罪行法案》第192E条,如果:

(1) 任何人通过欺骗手段不诚实地:

(a) 获得他人的财产,或

(b) 获得任何财务利益或导致任何财务损失,

则此人犯有欺诈罪。

(2) 个人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即使该人愿意为该财产付费,也可能是不诚实的。

(3) 一个人可能因涉及全部或部分普遍缺陷的欺诈行为而被定罪,即使这种缺陷是由于一段时间内获得的特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财产而形成的。

被定罪的人可能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

为了建立此项罪名,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该男子通过欺骗行为,有意或鲁莽地不诚实地行事,即使他知道自己并非金融机构的员工,也联系这两名老妇并告诉她们她们的账户被黑,获得她们的个人信息,前往她们的家中并取走现金。这些行为很可能证明该男子的行为是故意的。

根据《罪行法案》第4B(1)条,构成“不诚实”的行为是由法官(无论是地方法庭的法官还是高级法庭的法官)确定的,必须符合一般人民的标准,并且被告人知道是不诚实的。

《罪行法案》第192B(1)条定义“欺骗”为任何故意或鲁莽的欺骗行为,不论是通过言辞还是其他行为,包括:

(a) 对使用欺骗行为的人的意图,或任何其他人的欺骗;

(b) 导致计算机、机器或任何电子设备产生一个未授权的响应的行为。

主要问题是法庭是否能够确定这名男子的行为造成了对另一人财产的金融优势或使他们遭受金融损失。考虑到两位老妇女几乎损失了2万澳元,这很可能会构成欺诈。

洗钱

根据《罪行法案》第193B(3)条,如果某人处理犯罪所得的财产,并且对这些财产是否来自犯罪持鲁莽态度,则此人犯有罪。被定罪的人可能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

但是,如果此人处理的财产是犯罪所得,并且他知道财产是犯罪所得,且意图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最高刑罚可增至15年。

如果财产是犯罪所得,且此人知道财产是犯罪所得并意图隐瞒这些财产是犯罪所得的事实,刑罚可提高至20年。

如果您或您认识的人被指控此类罪行,应立即寻求法律咨询。我们KPT的刑事辩护律师拥有在刑事法律所有领域的显著专长和专业经验。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应被视为法律建议。上述信息可能随时间变化而变化。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请务必寻求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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