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5年《药物滥用与贩运法案》(新南威尔士州)第10条,持有禁用药物是一种犯罪行为。
为了确定这一罪名,控方必须无可置疑地证明:
- 你持有某种物质,
- 该物质是被禁止的药物或植物,
- 你知道自己持有的是禁药。
法院对“持有”的定义为在你的“独占持有、监管或控制”之下。
禁止的药物和植物
该法案的附表列出了被归类为禁止药物和植物的全部物质。
在新南威尔士州最常被起诉的禁用违禁物质包括:
- 安非他命,
- 可卡因,
- 海洛因,
- 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俗称“摇头丸”),
- 氯胺酮,
- 丁丙诺啡,
- 迷幻蘑菇(美斯卡林),
- 合成类固醇,
- 大麻叶、油和树脂。
新南威尔士州持有毒品的处罚
在新南威尔士州,持有毒品的最高刑罚为2年监禁和/或罚款20个罚款单位,目前相当于2200澳元(每个罚款单位110澳元)。
然而,这是适用的最高刑罚,法院有酌情权减轻刑罚,包括不定罪令,如第10(1)(a)条的免予起诉和无定罪释放令,这意味着你的名下不会记录刑事犯罪记录。
如果我对持有毒品罪认罪,可以避免刑事记录吗?
即使你对持有毒品罪表示认罪,如果法官在法庭上被说服适合通过“无定罪令”处理你的案件,比如第10(1)(a)条的免予起诉或无定罪的条件释放令(一种保释形式),你的名下仍可避免刑事定罪。
在这方面,重要的是要意识到高级法院已有权威判决明确规定,对持有毒品的刑罚必须保持一致,无论所持有的毒品类型如何。
这使得优秀的律师可以进行有说服力的辩论,考虑到大麻的警告计划和某些其他形式的毒品持有的当场罚款(见下文),适合给予那些被警察送上法庭的人无定罪令。
如果你能为法庭准备一封道歉信和人物推荐信,避免刑事记录的可能性将会增加,如果你参加了诸如地方法官早期介入治疗(MERIT)计划或SMART恢复计划等干预计划,这种可能性将进一步增加。
你的律师将会就是否适合你特定情况的某个计划提供建议,并指导你准备法庭材料,以有说服力地陈述你申请无定罪令的案情。
毒品持有指控的辩护
《法案》第10(2)条列出了对持有禁用药物的几种特定辩护。
这些被称为“法定辩护”,如果任何一个适用于你的情况,你就不会因此罪名被判有罪。
毒品持有的法定辩护包括以下情况:
- 根据1966年《毒品与治疗商品法》,你有权持有禁用药物的许可或授权,
- 根据2016年《罂粟产业法》行事,持有罂粟许可证,
- 根据卫生部部长的授权行事,当部长确认持有禁用药物是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分析或学习之目的时,
- 按照警察专员的指示行事,
- 药物是合法地被开处方或供应给你或你正在照顾的人,或者
- 你在照顾或协助照顾另一人,该药物是合法开处方或供应给该人,并且你持有该禁用药物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帮助该人自行或协助其使用该药物。
除此之外,一般法律辩护也适用于毒品持有指控。
这些包括:
- 胁迫 —— 如果你的行为是因为对你或你亲近的人作出的迫在眉睫的威胁,而且威胁持续且足够严重以至于可以证明你的行为,
- 必要性 —— 如果你的行为是为了避免对你或你有责任保护的人造成严重、不可逆转的后果,你真诚且合理地相信你或其他人面临着即时的危险,并且你的行为是对危险的合理和成比例的回应,
- 自卫 —— 如果你认为你的行为是为了自卫或防卫他人,或防止非法剥夺你或他人的自由,或保护你的财产不被夺取、破坏、损害或干扰,或防止对你的土地进行刑事侵入,或驱逐正在刑事侵入的人,且你的行为是对当时你所感知情况的合理回应。
如果有可用的一般法律辩护的证据,责任则转移给控方,控方必须无可置疑地证明该辩护在你的案例中不适用。
如果控方无法做到这一点,你有权获得“无罪释放”;换句话说,就是无罪的裁决。
被指控贩毒可能带来严重后果。面临这样的指控,您可能会感到压力重重和心神不宁,但您可以依靠我们经验丰富的辩护团队。我们致力于确保您的案件取得最佳结果。